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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体户口实施细则

为规范单位集体户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新生儿落户

 

㈠落户条件:凡夫妻双方有一方属本单位集体户者,均可凭相关手续办理新生儿落户。

㈡上户所需材料:

①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上户介绍信。

注意事项:如新生儿出生一年内未办理落户,申报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调查报告。

 

 

 

户口注销

    办理死亡注销的,应当在死亡一个月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大中专学生落户

 

    己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上户口时应提供《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两张一寸白底彩照、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己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出(市内)手续(不准代办)

 

㈠六城区内户口迁移: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本人迁户申请;

③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准许迁入证明;

④拿上本人户口页前去派出所办理。

六城区内购房迁移: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本人迁户申请;

③《房产证》原件或网迁合同;

④房屋所在地物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⑤本人近期两张一寸白底彩照;

⑥拿上本人户口页前去派出所办理。

六城区内结婚迁移:①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本人迁户申请;

③《结婚证》原件;

④拿上本人户口页及对方户口本前去派出所办理。

㈡六城区外迁移:①迁入地出具的《准迁证》;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

③本人迁户申请;

④拿上本人户口页前去派出所办理。

 

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初次申请居民身份证的(最低年龄不限),申请人持户口本可办;未成年人申请的由监护人带户口本带领下办理。(指纹办理)

二、换证的在到期前九十天内持旧证本人办理,领到新证后在派出所交旧领新,(指纹识别办理、领证,不能代办)。

三、丢失损坏补领身份证的本人带户口或其他合法证件办理,办理及领取时需本人指纹识别不能代办。

四、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户口属于山西省内在平阳路派出所辖区暂住并办理了居住证或在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手续后,持旧证到期换证,丢失、损坏补领身份证的持户口本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户口属于山西省外的,在平阳路派出所辖区范围内暂住并办理了居住证或居住证登记手续的,持在平阳路派出所辖区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有效期内)及经流动人口系统查询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登记手续的可申请办理。

A、换证的持旧证或户口和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在身份证到期前九十天内办理换证,并领新交旧。

B、丢失、损坏补领身份证的持有效的居住证、户口及其他合法证件证明本人的办理。

C、初次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登记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注意事项

A、办理换、补、领证(带回执)均指纹识别需申请人办理,不能代办。

B、初次申请、换领身份证的收费二十元人民币;补领的四十元人民币

C、身份证有效期(公历):16周岁以内五年;16周岁至25周岁10年;26周岁至45周岁20年;46周岁以上长期。

D、户口登记发生变更、迁移等变化的需办理换证业务,保持户口与身份证内容一致。

 

 居住证办理新的规定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一、居住证受理。必须由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居住证明到派出所提出申请。社区民警要对申请人的居住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对,在确保居民身份证、《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信息登记表》、系统登记信息和本人实际居住证地址“四个一致”的情况下在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报分管副所长审批后方可受理。

居住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⑴租赁房屋内居住的,包括房东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等)之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房屋租赁合同四种材料;⑵在用人单位住宿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之一和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⑶投靠在亲属家的,需由亲属出具寄宿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2、居住证换领、补领。对于居住证丢失补领、到期换领和损坏换领的,正常受理制发。进入受理环节的居住证,制发流程和时限不变。

3明确本人申办要求。居住证申领必须由本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申请办理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留存)。

太原市公安局从2017年2月1日起全市实行新的居住证办理标准。

 

  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合法固定住房范围包括购买的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和通过房屋买卖、继承、赠与、裁决等方式实际获得的二手商品房、私房以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己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办理迁并落户。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移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购房入户申请。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薄;

5、    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

迁入”,持此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二手房必须注明原住户户口是否移出其住房),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随材料上报市局外,其它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调查或经房地局验证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凡与其其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属外地户口的应准予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征》;

4、    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

达婚龄的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包括含离婚和丧偶)。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等有效证明。

计生证明是指: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

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或已处罚证明。

户籍证明是指:电脑打印的户籍证明或常住户口底薄复印

件,必须有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姓名变更

凡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㈠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㈡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㈢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㈣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㈤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㈥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㈦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㈧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㈨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2、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3、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

    一、职工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涉及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提醒:这些证明不用到派出所开,派出所无权开具!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

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办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力。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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