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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补充规定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和2017年第16号公告精神,结合我局营改增实际情况,现对晋水工财〔2016〕80号《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予以补充,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局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传递到局财务部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100405701876W,二者缺一不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自2017年7月1日起,不论取得何种发票,应如实取得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发票内容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局财务部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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